如果权力的源泉不关乎统治者本身的体力和精神,那么显而易见,它一定在人的身外,就是在统治者和民众的相互关系之中。
法学对权力的理解恰是如此,这个历史的兑换处,许诺将权力的历史理解兑换成纯金。
权力是民众意志的总和,民众意志以公开或默许的方式转移到民选的统治者身上。
法学讨论应该如何建设国家和配置权力,如果可以这么做的话,在法学的领域里这一切都清晰明了,但是,一旦运用到历史,权力的这个定义就需要再做解释。
法学之于国家和权力,就像古人之于火,把它视为绝对存在的东西。但就历史而言,国家和权力不过只是现象,正如现代物理学看到的作为现象的火已经不是元素了。
由于历史与法学观点上出现了这种根本性的分歧,因此,法学虽然可以详尽地分析权力应该如何构成,阐释何谓超越时间的永恒的权力,当历史提出——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权力的意义究竟何在——法学在这样一个问题面前就无能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