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儿的财产继承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女士和丈夫于2000年结婚,婚姻生活一直都很美满。2000年10月王女士的丈夫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时王女士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丈夫去世后留下了价值100万元的遗产,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说1/3给王女士,剩下的2/3都归他们。但是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她认为孩子虽然还未来到人世,但迟早会出生。孩子是丈夫的骨肉,丈夫的遗产理应有孩子的一份。因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给未来的小宝宝分了一份遗产。王女士悲伤孤寂的心得到了些许慰藉。
人民法院支持王女士的依据正是《继承法》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胎儿虽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公民或自然人的生命孕育阶段,是民事主体资格在生理意义上的客观准备,因此法律为其“预留”一定的权益,这正是法律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