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第140节暗示,奴隶要求公民身份的权利基于他所持有的一般的对国家公民的人类意识。
选译自[英]大卫·罗斯爵士:《正当与善》,牛津,
克莱伦敦出版社,1930。汪琼译,万俊人校。
[英]罗素(Bertrand A.W.Russell,1872—1970)
《伦理学要素》(1910)(节选)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1954)(节选)
《伦理学要素》(1910)(节选)
一、善恶的含义
1.善恶这两个词在这里的含义(我认为这也是它们通常的含义)是每个人或者几乎是每个人都具有的观念。这些观念显然是那些构成我们更为复杂观念的最为简单的观念,因此,它们是不能分析的,或者来自其他更为简单的观念。当人们问“你所指的‘善’的含义是什么”时,回答就必须并不在于像如果人们问“你所指的‘五角形’的含义是什么”时那样的词语定义,而在于在提问者的头脑中建立适当的观念一类的特性。这一特性可能,或许本身就包含了善的观念,这一善的观念在定义上是错误的,但当我们的目的仅在于激发想象力以形成所指的观念时,它却是无害的。人们也是这样教孩子们颜色的名称:孩子们被指给(说)一本红色的书,并被告知这是“红色的”,因为担心他们将认为“红色的”就是“书”,人们也把红花、红球等指给他们看,而且告诉他们这些都是红的。因此,红的观念被传授到他们的头脑中,尽管完全不可能分析红色或者找到构成红色的各种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