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地,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充分理由假定其他人是了解他的,并且,他也了解他们,因为他观察到他的言辞影响到他们的活动,产生他认为合适的效果,他们的言辞也影响他的活动,产生他们认为合适的效果。相互的了解就是依据这种行为的协调而被规定的。并且,因为断定两个人居住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之中,就是断定他们至少在原则上能够相互了解,从这就得出结论:我们每个人,虽然他的感觉经验为他自己所私有,但他具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与其他有意识的东西居住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中。因为我们每一个人观察了代表他自己和其他人的行为,因而构成必要的了解。并且,在我们的认识论上没有包含任何否定这个事实的东西。
注释
[1]参见《道德哲学的性质》,见《哲学研究》。
[2]这一点是普赖斯教授提示我的。
[3]这不是惟一的标准。参见《经验知识的基础》,142~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