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两个为人忽视的现象要特别讨论,它们都在事实上影响到了家庭的规模。其一,接纳前任佃户为家庭成员。在中世纪英国农村,农民从领主手中租种土地,并达成相应的租佃契约。一旦佃户去世或者其他原因,租佃契约就结束,土地重新回到领主手中。其他人再从领主手中租种此块土地,又开始新一轮的租佃。在这种情况下,前后两位租地的农民并没有直接的交集。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是农民之间进行交涉,最后报领主同意,即前任佃户把土地转让给后来的佃户,后者要承担某些责任和义务,其中或许就有负责前任佃户的生活起居。于是,后者的家庭中就有了一位或者多位没有亲属关系却吃住在一起的成员。其二,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晚期中世纪许多农民家庭往往雇有仆人,例如,在格洛斯特郡的坎普斯福德(Kempsford),第一次评估的118个纳税人中有仆人30人,第二次调查又挖出隐瞒的仆人39人,其中19个妇女。希尔顿还估计,英国科茨沃兹地区,每8个家庭中就有1个家庭雇佣仆人。在该地区的巴克兰(Buckland),有30个种地家庭,其中一半的家庭有成年的儿子或女儿,5个家庭有长住仆人(living-in servant)。仆人往往居住在雇主家中,成为家庭(household)中的一员。农民家庭结构和规模是复杂的,希尔顿下面这一段话很具有概括性:“在其最大程度上,家庭可能包括祖父母,或者如我们将看到的,甚至包括自前一个家庭的租佃中存留下来的没有亲戚关系的老一辈。家庭可能有下一辈已婚的夫妇,即儿子及其妻子或者女儿和女婿。家庭可能有一个或者多个未婚的男性或者女性成员,有同辈的,也有祖父母的子女。家庭有已婚夫妇的孩子。最后家庭可能有1到2个同住的仆人。而在其最小程度上,家庭可能只有一个寡妇或者一个鳏夫,或者一个未婚的男性或女性。最后这些人可能会因社会和领主的压力而被迅速结婚;寡妇和鳏夫如果年轻也会如此。一个核心家庭将开始又一个可能导致三代家庭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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