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虽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还没有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如果因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害,被害者可请求其父母代偿。如某大学二年级学生骑车外出,因车速太快撞伤一位老太太,结果用去医药费5 000多元;此时尽管该大学生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无清偿能力,债权人可请求其父母代偿。不过代偿的依据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而不是监护责任。
第八节 如何催讨失踪人所负债务
在社会生活中,会出现有些人离家出走,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的现象,甚至于生死不明,对于他们所欠债务如何催讨呢?前面已谈到宣告失踪制度,在此我们将进一步阐述其有关内容,同时介绍与其相关的宣告死亡制度,以明确债权人在这样情况下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设立这一制度旨在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由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与失踪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法院在公告寻找失踪人半年仍无音讯后,可宣告其为失踪,其财产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选择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这样,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就可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但是宣告失踪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可能此人会重新出现,或者他的下落被人知道。如果失踪人再现或确知其下落,那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对他撤销失踪宣告,与此同时,代管人的代管权也随之终止。可见追讨下落不明者的债务,应先宣告其失踪,然后向失踪人代管人讨还,也就是说,债权人把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是以失踪人被宣告失踪而未出现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