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年来民办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针对我国民办义务教育中存在的营利性与公益性矛盾,法人属性、产权属性不明确,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难统筹等影响我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问题,中央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征询意见,并于2016年颁布了修订版,对民办义务教育的办学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民办义务教育是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是营利性组织,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结余不允许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处置,而应被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国家对民办教育进行财政上的扶持,帮助民办义务教育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以此来促进公办义务教育与民办义务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在教育中的领导,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发挥党在教育工作中的导向性作用,2016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做出新的部署,要求在民办教育学校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员组织,开展党组织文化建设,带动民办教育在党的思想的指引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