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有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与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公费干部学校特征》,《教育研究》,1997年第12期。
[2] 黄崴:《校本管理:理念与模式》,《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1期。
[3] 劳凯声:《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5页。
[4]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71页。
[5] 劳凯声:《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5页。
第三节 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
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学校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从空间上看,学校事故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内,也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在校外组织的活动所涉及的场所中。包括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外出活动场所。从时间上看,学校事故应是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从被伤害的对象来看,本书所述学校事故仅指学生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的事故。学生应具有一个学校的学籍并在读,教师或其他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