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终极目标来追寻的事情,对当事人来说是好的,而且是他就该事情本身而言所要求的。再一次地,在那些与他实现目标具有因果联系——或者作为他实现目标的先决条件,或者作为这件事的后果——的事情当中,有些事情就是(被他)本身所要求的,其他的则是未(被他)本身所要求的,还有一些(对他来说)是本身中立的。所有那些本身未被要求的事情的总体,我们称为代价(prices),它是当事人为达到他的终极目标而必须付出的。
可以观察到,这一“代价”概念既包括后果,也包括因果先决条件。按照对该概念的这一定义,不仅当事人为获得其所要求的东西不得不容忍的那些事情,而且作为所获得之物的后果而不得忍受的那些事情,都应算做他不得不为该好事所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人们可以为着另外的目的,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去定义“代价”这一概念。我们如上定义这个概念,就是为了当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