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年如遇大旱大潦不得秋收时,则将应纳稻租按数作欠,须待第二年丰收,再由租户向各地主一并交清。其余无论何年,荒旱不收,办法均按此类推。
四、此契于五年后,虽然变更纳租数目,但租种期限仍为十年,未满十年地主不得易租他人,租户亦不得推却不种。
五、稻田内农人所住房基、所行道路,均勘丈拨外,不纳租粮。
六、此项稻田应纳租赋及其他官中花费,由东主租户双方担任。
七、各地主系将地租与郝永德自办之长农稻田公司一家,以后如何耕种,或转租他人,或因此发生意外事故,均由该公司负责办理,各地东并不得过问。
八、此项田地,在约期未满时,各地主无论何人,纵有主权转移情势,亦不得借口将他单独提出,另行租种,仍以十年期满为限。
九、此项稻田,须引伊通河水灌溉,所有放水沟渠,亦勘丈作垧,每垧每年纳租稻三石整,由长农稻田公司向各地主分别缴纳,其年限亦以十年为满。
十、于秋季放水田外时,以不妨害他人稼穑为限,如有妨害他人引起纠葛情事,亦由稻田公司负责。
十一、引水沟渠如经过横道,须建筑桥梁,亦由稻田公司负责建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