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行为所营求的可有下列事项:(1)将可以处分的效用,(i)就现在与未来之间,(ii)就现在各种可能的使用方法之间有计划地分配;(2)将不能直接享用但可处分的财用有计划地造成(此即“生产”);(3)在其他经济之处分力下的效用,不问其是否已可享用,设法取得对于此的处分力或共同处分力。在最后这个事例方面,倘要适合于经济的意义而处之以和平的方法,则其手段在于组织一个经济统制团体(让有处分资格的人来组织),或者用交换亦可。经济统制团体可有种种。其一为管理的团体(“计划经济”)。此语的意义,是指一个统一的经济指导机关,亦即经济统一体所组成的一个集团,在一个干部有计划的指导之下,而所谓的有计划,则是对于效用的获得、使用或分配而言(如世界大战时“战时经济”的组织,即为其例)。个别的经营,参加了此团体后,其行为即以此干部的计划为目标而进行。其二是统制的团体。这个团体对于个别的行动虽无统一的指导,但仍统制各个经济团体之经济的事,使它们之间无相互的竞争发生。对于此最重要的方法,是消费的合理化以及获得的合理化。如渔业合作、畜牧合作、种植合作、同业组合等,均为合理化的实例,其中有关于原料的,亦有关于销售机会的,因此间接为消费的合理化——这样的例子当然很多。近代的同业联盟,就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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