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并充分参与该多边贸易体制的决策和谈判,不仅对于发展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至关重大的作用,而且对于在政治方面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具有深远意义。
(四)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公正解决争端的权利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有效运作的重要机构保障。截至2012年9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共收到448起争端,其中149起案件正在磋商,22起案件专家组已经设立,但尚未组成;5起案件专家组组成了,1个专家组报告处于上诉阶段;28个专家组报告被通过,但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36个专家组报告被通过,建议败诉方使被诉措施符合WTO规则;73起案件被告报告已经履行裁决;21起案件就履行裁决达成双方满意的方案;2起案件正在被监督履行裁决;2起案件根据DSU第21.5条裁决,被告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所适用的协定的规定;6起案件根据DSU第21.5条裁决,被告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所适用的协定的规定;5起案件被申请授权报复;4起案件被同意并授权报复;7起案件专家组授权终止;87起由于撤诉或争议措施被停止而得到解决。在入世前,中国无法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相关贸易方的争端常常受制于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并且经常与人权、宗教、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纠缠在一起。加入WTO后,中国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大陆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情况为: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9件,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有27件,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有90件;我国台湾单独关税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情况为: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3件,尚无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作为第三方参与的有70件;香港单独关税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情况为: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1件,尚无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作为第三方的案件13件。澳门单独关税区尚无作为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的案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