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史记》八书,以《礼》、《乐》、《律》、《历》居首,盖因礼、乐为立国之本,而律、历次之。《汉书》则合《律》、《历》为一《志》以居首,而合《礼》、《乐》为一《志》以次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必须解答的问题:一则,律与历二志为何可以合而为一?也就是其立论根据是怎样形成的?再则,律历为何竟可以先于礼乐?也就是其在历史观上的价值是什么?
关于问题一。如果就今人所知而言,律与历并无内在之关系。因为律所涉及的是律管长短与音阶高低关系的音乐方面的问题,而历所涉及的是地与日月星辰关系的天文方面的问题。二者本身并不相干。不过,在先秦(至少是东周)时期,随着阴阳五行以及《易》数等思潮的兴起,逐渐产生了一切现象之间皆有内在相关性的学说。《国语·周语下》记周景王于二十三年(前522年)“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事,伶州鸠以六律(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六间(即六吕: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南吕、应钟)为对[152]。按六律为阳,依次与十一月、正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相应,六吕为阴,依次与十二月、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十月相应。《大戴礼记·曾子天圆篇》云:“圣人慎守日月之数,以察星辰之行,以序四时之顺逆,谓之历,截十二管,以宗八音之上下清浊,谓之律也。律居阴而治阳,历居阳而治阴,律历迭相治也,其间不容发。”[153]《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以及《淮南子·时则训》叙每月篇首之文,皆以十二律(吕)与十二月相对应。这样就得出律(12)与历月(12)在数字上的相对应的关系,不过还没有进一步与历法的资料挂上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