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关于动物的爱与恨的论述
我们已对表现于人类方面的爱与恨、及它们的所有混杂与组合进行了讨论,现在要对表现于动物方面的这些感情加以研究。我们能够说,爱与恨不仅是一切感情动物所共同的,而且像上述爱与恨的缘由的性质是如此的容易,以致能够非常容易地被设想为在纯粹的动物身上发挥着作用。在此无须什么反省或深入洞察的能力。在此指引着所有的动力与原则并非人类或者任意一种动物所独有的。显然从这一点所得到的结论是对前面的体系有利的。
动物的爱并不是以同种动物为唯一对象的,而是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有感情、有思想的存在者。一条狗会很自然地对人或其同种产生爱,并且也常常获得爱的回报。
既然想象中的苦乐对动物来说是不易于感受的,由此它们就只能凭借对象所产生的感性的祸福对对象加以判断,并且它们对那些对象的感情也必然随这些祸福来调整。所以我们意识到,动物的爱或恨可以由予以其利益或侵害而引起。我们饲养与抚育任意动物时,就能很快获得它的依恋,然而我们对它打骂时,总是能招来它的敌意与憎恶。
像在我们人类方面一样,动物的爱并非绝对是由关系而引起的。这是由于它们的思想并不足以活跃,以致可以将所有关系推测出来,除非在十分显著的例子中。然而我们也非常容易发现,在某种情形下,动物也对关系有一种重大的影响。例如与关系有相同结果的相识,不断使动物对人或对其同种产生爱的情感。因为相同缘由,爱来源于动物之间的所有相似关系。一头牛要是与一些马关在同一个圈内,它自然就加入马群,然而当它在牛马之间能任意选择时,它就会加入牛群,而离开马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