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既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如果转托代理人也有过错,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人可能遇到过为达到房产避税的目的通过转委托进行房产交易的情况。比如你看上了一套二手房,一直跟你商谈购房事宜的是甲,但房产证上的户主是乙。甲拿着两份委托书给你解释说,乙因为工作调动在外地工作,所以把房屋的买卖过户事宜通过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给了丙处理,但是丙出差在外地,所以又把该事宜委托给了自己。也就是说在房屋过户之前已经经历了两次委托,即转委托,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了!
根据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将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逃避这笔税费,不少投资客直接通过委托的形式把房子买下来,也就是由房主与投资客签订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个公证手续,对委托的内容进行公证确保委托书的效力。这种方式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名为委托,实为交易,投资客等房产满了5年找到买家的时候再直接办理过户,以此来避开交易环节中产生的税费。而如果房产购买后尚未满5年,又有第二个投资客接受,很有可能就出现转委托,就是第一个投资客和第二个投资客“照方抓药”,再办理一次委托。实际上,一套房子已经交易过两次,只是通过公证委托的形式,没有直接过户而已。所以,也就很容易理解上面案例中是由甲而不是房主乙和你洽谈购房事宜了。此外,还有一些小中介公司同样以这种方式收购房源,直接将房产的买卖过户等事宜公证委托给经纪人,等遇到买家时再办理过户手续以赚取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