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集包含某些被认定为道德上善的东西的个别事例时,我们必须寻找它们的共同因素,亦即那些使这些事例显得彼此一致和互相类似的特性。这些类似的因素就是“善”概念的特性。它们构成了善概念的内容,并且,为什么“善”这同一个词会使用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其理由就在这些因素之中。
是的,人们会立刻遇到许多找不到共同之点、其间似乎完全只有差异的例子;同一事物——例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polygamy)——可能在一个社会中被认为是道德的,在另一个社会中又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这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可能存在着若干个根本不同的“善”的概念(它们在纯形式的特性方面又是一致的;即都是以某种方式“被要求”的);如果是这样,就不存在惟一的道德,而是有许多种道德。或者第二,也可能是,各种道德判断的分歧只是表面上的,而不是根本的,就是说,这些判断归根结底都是指向同一个目标,但是,在关于用怎样的方式导向这个目标以及应该要求人们作出怎样的行为这些方面,又表现出意见的分歧。(例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都并非仅就其自身被判定为道德的。这里评价的真正对象也许是家庭生活的和睦,或两性生活的最少烦恼的状态。某个人相信这种目的只有通过一夫一妻制才能达到,于是就认为这种婚姻在道德上是善的;另一个人相信只有一夫多妻制才能达到这种目的,就认为多配偶婚姻是善的。可能一个人是正确的,另一个人错了。但他们的分歧并不在于他们的最后评价不同,而只是由于他们的观察力,即判别能力不一样,或者经验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