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综述及理论依据
(一)突发事件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及范围
1.突发事件的概念及范围
“突发事件”是一个范围很宽泛的名词,因此学界对它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但近两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学界开始以这部法中对其概念的界定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本文对“突发事件”的界定也采取这一标准。本法对“突发事件”的解释不仅界定了其概念,同时指出了其范围,通过其以上所包含的四类事件,我们可以总结出“突发事件”的特征。
首先,突发事件的突发性强,例如自然灾难如地震、海啸等的发生一般难以为人所控制,所以当这些灾难发生时,人类很难有准备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对灾难就显得十分被动。其次,突发事件的破坏性极强,因为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以上四类事件本身的破坏力就很强,在加之它的突发性,让人类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面对,没有做好充分的心理应对准备,这样就很容易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性影响。最后,突发事件涉及的公众利益面具有广泛性,突发事件的波及范围很广,破坏力很强,所以它所涉及的人群就会很多,而且未受灾地区的群众也要通过一些信息的发布来决定自己的救助计划,因此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具有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