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像沃诺克引导我们那样,我们无疑能够把对道德目的或者功能的谈论建构成关于道德善的讨论,它的用处关系到某个人或每一个人的目的。我们能够提出关于道德的问题,在一定的欲望和反感情况下,道德对我们能有什么用处?或者更确切地说,因为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形式,一个人能这样提出问题:“这种特有的道德法典对我有什么用处?”或者说,“如果道德在利用道德知识,通过心理约束作出限制,以便它能最理想地满足我个人目的的范围内发生变化,道德将对我有什么用处呢?”我们也要考虑何种道德能普遍地、最好地服务于有感觉生物的目的。
然而,在上一章中我得出结论说,对于讨论“要做的最善的事情”或“善的事情”来说,理性选择、理性欲望的概念可以成为有益的替代或说明,所以用这些术语来重新论述我们的问题是个好办法。因此我主张,我们来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为了一个自己期望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你最倾向于支持什么样的社会道德法典(如果有的话)?”准确地说,这一问题是更可取的,它并不等同于这一含义:“如果有的话,哪一种道德法典对你最有利?”因为后者强调的是这样的意思:“哪一种道德法典能最佳地服务于你的利益?”以及“对你自己最有利?”第一个问题之所以更可取是因为没有那么多的限制。作为一个有充分理性的人,如果你有仁慈的欲望,你可能拒绝一个最能满足自己利益的道德法典——你可能想要一个最能服务于普遍利益,或者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道德法典。